招投标项目实施终止招标的法律规定汇总

招投标项目实施终止招标的法律规定汇总

作者:剑鱼标讯  文章来源:  发布日期:2022-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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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活动中,有时候需要终止招标,这是招投标双方都不愿意看到的情况,那么什么是终止招标?

终止招标是指出现国家产业政策调整、规划改变等非招标人原因的变化或不可抗力时出现的启动招标程序后招标项目的终止。


有关项目实施终止招标的法律规定

招投标法律法规对于终止招标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并没有招标终止招标的相关表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中规定,在招标过程中,上述条件(指招标人启动招标程序必须具备一定的先决条件)可能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规划改变、用地性质变更等非招标人原因而发生变化,导致招标工作不得不终止。

  • 不可抗力取消招标项目,否则继续招标将使当事人遭受更大损失。这类原因包括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其中自然因素包括地震、洪水、海啸、火灾;社会因素包括颁布新的法律、政策、行政措施以及罢工、骚乱等。也就是出现上述非招标人原因的变化或不可抗力时,招标项目才能终止。

  •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不得终止招标,也不得在出售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这里明确了招标人在勘察设计项目招标时只有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才能终止招标。

  •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终止招标。这里也明确了招标人施工招标时只有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才能终止招标。

  •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出后,不予退还;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发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终止招标。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 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这里明确了招标人在启动招标程序后只有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才能终止招标。

综上也就是说招标人在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后不得随意终止招标程序,除非出现不可抗力等非招标人的原因的情况下才能终止招标。这也是对投标人权益保护的一种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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