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机构名称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1998-08-11 08:00:00  文章来源:国家工商总局-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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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1998.08.11
【时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1998.08.1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工商管理
【颁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文  号】国办发(1998)11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机构名称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从即日起分别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名称和印章,原名称和印章停止使用。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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