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专利转化和运用率不高,如何从专利立法层面促进专利的实施和运用?
专利实施和运用是实现专利价值的重要途径,但是目前我国实践中存在专利技术转化效率不高、实施和运用程度较低等问题。2014年专利法执法检查报告中指出,专利许可转让不够活跃,市场化水平较低,在上市、并购、作价入股和质押融资等活动中,专利等无形资产的作用还没有充分体现;一些地方专利管理部门的工作存在重扶持专利申请、轻促进专利运用的现象。为解决上述问题,此次专利法修改专门设立“专利的实施和运用”一章,从多个方面促进专利转化和运用。
首先,明确要求“各级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从立法层面将促进专利的实施和运用明确为各级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履行的职责。其次,为解决国家设立的研究机构、高等院校专利技术转化率低的问题,允许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单位怠于实施职务发明创造的情形下根据与单位的协议自行实施,并获得相应收益。第三,为解决专利许可供需信息不对称问题,借鉴国外经验,引入专利当然许可制度,降低专利许可成本。第四,为处理好标准和专利之间的关系,防止专利权人在参与国家标准制定过程中不当行使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规定标准必要专利默示许可制度。第五,为规范专利质押行为,规定以专利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质押期间,被质押的专利权价值明显减少时,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另行提供担保或者增加担保物;出质人不另行提供担保的,质权人可以处置该被质押的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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